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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2005-06-01 08:00 刘天义  组织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省高等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中的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不能申报;
     (三)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不能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其余教师申报,要符合第八至十一条要求。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3年;
  2、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九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任期内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仅具有学士学位的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4、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3、参加1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
  4、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这一:
  1、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4、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前5名),且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3、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
  4、1993年前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须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原始授课计划或授课通知书等材料);
  3、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某一学期的备课笔记或教案,且经教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价);
  4、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
  (一)自然科学类教师
  1、获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厅级成果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完成省级应用项目(前5名)或在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过程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
  1、获省级成果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或厅级成果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完成厅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5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5、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公共课类教师及专科学校教师
  1、获厅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或校级教学、科研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厅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校级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校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5、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
  (一)自然科学类教师
  1、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
  1、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SSC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三)公共课类教师及专科学校教师
  1、1篇以上论文被《SSCI》、《SCI》、《EI》全文收录;
  2、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第六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并担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原则上按破格条件要求。若受聘副教授任职资格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正常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
  2、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须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原始授课计划或授课通知书等材料);
  3、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且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根据国家以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积极进行本学科教学改革(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某一学期的备课笔记或教案,且经教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价);
  4、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成绩显著(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6、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
  (一)自然科学类教师
  1、获国家级成果奖励1项(前5名,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省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1项(前2名);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
  6、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   
  1、获国家级成果奖励1项(前5名,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省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1项(前2名);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
  5、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
  (三)公共课类教师
  1、获省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厅级教学、科研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国家级教研、科研项目(前5名)或参加省级教研、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厅级项目2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历年优良,其中4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厅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
  (一)自然科学类教师
  1、3篇以上论文被《SCI》、《EI》全文收录或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发表论文5篇,其中2篇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并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
  1、3篇论文被《SSCI》全文收录或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发表论文6篇,其中2篇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并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三)公共课类教师
  1、2篇论文被《SSCI》、《SCI》、《EI》所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发表论文5篇,其中1篇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参加国家规划教材、译著等)1部并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厅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完成厅级科研项目一项;
  2、1篇论文被《SSCI》、《SCI》、《EI》所收录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师。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业务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一)或(二)的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前5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3、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或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参加国家专项展览会);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教授,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业务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一)或(二)的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农业科技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5名);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前2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2名);
  2、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以成果证书或鉴定材料为准);
  3、在国家重点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高水平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
  第二十三条 破格越级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条件,
  2、4篇以上论文被《SSCI 》、《SCI》、《EI》全文收录或在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学术文章;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第二十六条 成果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农村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政府奖项,原省级四等奖视同现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重要学术刊物论文:以省教育厅《国家级、国家级重点期刊目录》为准。
  第二十八条 课时量要求: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计划学时;双兼挑教师、思政教师、临床医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同教研室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考核: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综述报告:指概述本学科(二级或三级学科)近5年的研究动态和重要进展以及本人在教学、科研上如何吸收利用的综合材料。
  第三十一条 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可以减少1篇国家重点论文或减免1/3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期内的年度考核必须有1次以上优秀。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指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厅的重点教研、科研项目视为省级项目,一般项目视为厅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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