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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2008-10-04 09:50 雷声  组织人事处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政治立场坚定。

(二)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实绩。 

(三)具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协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在正科级职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提任教学、科研等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并在副科级职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教学、科研等部门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学位。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心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在干部调整或竞争上岗中,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可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包括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必要时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二条 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过程中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因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学术骨干、教师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等:所在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专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聘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回原岗位或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党群系统干部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任免(聘任、解聘)以行政名义发文,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根据工作需要,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竞争上岗在本院内部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与测评;

(四)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任职。

竞争上岗工作中的民主推荐与测评、考察、讨论决定及任职等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其中一方担任院级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在学院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九条 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文中凡提及几年以上、某级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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