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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006-09-26 18:18 雷声  组织人事处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内容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贯彻落实院党委的工作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本总支、支部实际,讨论本总支、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

5、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订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讨论通过吸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6、检查全体党员执行党规党纪情况。开展评先评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7、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二、严格执行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1、星期四第六节课后为党的组织生活时间,各党支部必须认真组织本支部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2、严格遵守“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各党支部原则上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3、校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各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要上报党的上级组织。

4、党组织领导成员要经常与一般党员谈心、交心,增进相互了解和沟通。

5、党员每年至少要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各支部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7、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8、提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基层党员上党课、作形势报告。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纪律 

1、党员参加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一律实行个人签到制,凡缺勤的由活动主持人审定缺勤原因,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处理。

2、党员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或调休期内,如党组织通知其参加组织活动,则必须参加,不得以休假为理由拒绝参加党组织生活,也不得借故拒绝参加党组织生活。对以休假为由或借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按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处理。

3、每个党员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4、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请假。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5、实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出勤情况统计月报制度。党员参加小组活动出勤情况由党小组进行统计,并按月报送到党支部;党员参加支部活动的出勤情况由党支部进行统计,按月报送到上一级党组织。党员参加全院性党员活动出勤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进行统计。党委办公室同时负责全院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年度综合统计。

6、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出勤情况的统计结果,每年向党员公布,统计资料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资料依据之一。

7、实行党的组织生活月检查制度。院党委办公室按照党委要求,每月底前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并通报检查结果。

8、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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