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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5日


第一条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188体育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188体育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5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籍在册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认真如实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向二级学院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3.二级学院评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评审。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汇总经学生处、教务处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初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安徽省教育厅
5.表彰奖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程序将当年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学金名额分解到二级学院。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学〔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