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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制(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188体育: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方针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坚持“加强教育、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健全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后勤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总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安全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分工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总务处处长(副处长)为具体责任人。第一责任人须将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列入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牵头处理;具体责任人须对校园食品经营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后勤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和校园超市等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须加强食品经营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各二级学院须加强食品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经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餐饮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D.食堂、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A.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主动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未及时传达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E.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

F.食品经营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H.食堂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I.不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J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K. 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经营单位的责任:

A.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B.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C.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D.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E.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F.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G.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H.不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五、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