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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提高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务院188体育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教育部与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对象

人才项目经费指由组织人事处管理的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优秀拔尖人才培育项目、大师工作室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

项目负责人是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各院(部)、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人才项目支出预算在学校要求范围和比例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项目中,会议(培训)、差旅支出科目合计预算比例不超过60%,其它支出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范围和比例。优秀拔尖人才培育项目、大师工作室项目支出范围和比例详见下表:

支出科目

科目明细

比例设定

拔尖人才、青年人才项目

国内外访学项目

大师工作室项目

会议费

参加、承办国内外重要的学术会议、研讨、培训以及协调项目而产生的费用(需审批)。

不超过20%

仅限报访学学费、文献出版费和交通费

不超过30%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项目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不超过30%

不超过20%

不超过20%

成果推广费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成果推广、专利申请等费用

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比例

无此项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差旅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出住宿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不超过20%

交通费据实报销

不超过30%

设备费

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比例

无此项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材料费

指项目必须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比例

无此项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办公费

用于项目的办公用品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印刷费,电脑耗材费

不超过10%

无此项

不超过10%

协作费

(协)作单位或个人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无此项

无此项

不超过10%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

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人员)。

不超过10%

无此项

不超过10%

邮电、通讯费

目研究需要产生的宽带、通信、快递等费用

不超过5%

无此项

不超过5%

其他相关费用

指项目申报预算中,经批准的其他用于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的相关费用。

不超过5%

不超过5%

不超过5%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五条 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按照学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检查,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项目组以外成员不得使用人才项目经费。

第六条 经费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建立人才项目经费预算,依财务制度报销。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需对项目经费进行结算。逾期不结算,剩余款项作为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或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要严格按照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审核,确保人才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批,对项目经费支出与预算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十条 人才项目考察调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等外出活动执行审批制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项目设备采购和管理需遵照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处批准后由财务处变更。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材料等均应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借他人使用。申请延期或验收不合格的人才项目,不再拨付资助经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