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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外兼职、兼课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兼职、兼课教师聘用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188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兼课教师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承担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行业企业优秀人才。

(二)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课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担任教学任务的其他高校在职教师或具有高校授课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兼职、兼课教师聘用坚持“按需聘用、聘约管理、注重实效”原则。

(一)按需聘用。教学院部根据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的实际确定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兼职教师的聘任优先考虑合作企业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合约管理。完善聘约,明确兼职、兼课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注重实效。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稳定规模、确保质量。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聘请的兼职、兼课教师一般应为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五条  兼职、兼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职务),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企业精英。

(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兼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学或工程实践经历,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与所聘用专业相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教学院部根据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拟定兼职、兼课教师聘用计划。

第七条 教学院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专业能力进行考察与审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教学部部门会议确定拟聘人选。

第八条  拟聘兼职、兼课教师填写《兼职、兼课教师登记表》,由院部进行审核并存档。

第九条  聘用人员确定后,由院部按要求与受聘的兼职、兼课教师签订《兼职、兼课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两份,院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兼职、兼课教师的管理以教学院部为主,学校统筹协调。教学院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兼职、兼课教师会议,明确任务要求,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负责对兼职、兼课教师聘期工作、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要加强对兼职、兼课教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教学院部要加强对兼职、兼课教师的管理与监督,如有违反师德师风、怠于履职等行为,由教学院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院部须建立兼职、兼课教师库,完善业务档案(兼职、兼课教师登记表、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材料、技能证书、教师授课计划、教学总结等)。其中二级学院企业一线兼职教师占院教师比例不少于30%,重点专业一线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比例不少于50%。

第五章 聘用待遇

第十四条  兼职、兼课教师待遇按实际完成的任务类别及工作量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对来校进行短期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特聘教授、专家、学者,根据承担任务类别及贡献大小,按照学校教科研考核奖励和柔性人才引进的相关制度,经考核后发放相关奖金或工作津贴。

第十六条  兼职、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学院部根据其教学工作任务据实计算,报教务处审核。酬金标准按学校兼职、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酬金标准计发。属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兼职教师,由教学院部根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核计报酬,报学校审核发放。

第十七条  对异地(本市以外)来188体育:兼职的人员,学校安排住宿并给予交通费和就餐补贴。其中,来校开展讲座的,按188体育:财务标准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指导教学、科研合作的,学校安排住宿、给予就餐补贴,并据实报销交通费(每年不超过2000元);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安排住宿、给予就餐补贴,并据实报销交通费(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

第十八条  兼职、兼课教师除享受以上约定待遇外,188体育:不再承担其各类社会保险及校内职工其他待遇。兼职、兼课教师的酬金为税前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纳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院组人〔2014〕19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院教〔2010〕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