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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188体育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188体育下发《安徽常用基建管理知识手册》的通知》(教基学〔202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行“党委、行政集体决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监督”的管理体制。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教学、科研、教辅、生活用房以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绿化景观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总务处根据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计划,统筹规划,量力而行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评估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六安市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报批

第七条 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类别,总务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议)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勘察。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应当符合校园整体规划,体现建筑风格的一致性以及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施工图设计前,总务处应书面征求使用部门意见,重点征求使用需求及个性化功能意见,经充分论证后交设计单位参考。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第九条 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审计、代建单位选择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类)及六安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政府招标限额以下的基建项目(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施工、检测等)由国资办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内容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总务处提出合同初步方案,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部门复审。合同签订前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同文本(电子版)分发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国资办、总务处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开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认真组织开展图纸交底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委派驻工地代表,工地代表一般由总务处处长或专业工程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管;对监理单位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完成进场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验收;参与分项、隐蔽工程的验收;协调处理涉及工程管理与技术的相关问题等。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组织,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或总务处长担任,成员有总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国资办、项目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参加分项、隐蔽及竣工工程验收;审定或提出工程变更意见;负责工程分项招标及暂定价材料采购方案审定等。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

第十七条 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严格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手续。确需变更签证的应及时办理,不允许先变后签。隐蔽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事先完成造价审核,实行分步验收。建立签证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程变更签证应坚持正当性、必要性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经费增减预估或测算。调增(减)造价3万元以下的,由总务处研究同意;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下同)的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5万元以上的应经基建专项工作组研究后报校长审核同意;10万元以上的应经校长办公会审定;20万元以上的应经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章  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基建资金(修改前)(修改后: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可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审计结束后应保留3%的工程质保金,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十条 基建资金支付实行“两支笔”会签制度。所有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应由总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台账。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前的预审。基建专项工作组应在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召开会议,听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专题评价报告,工作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学校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为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审计结束前报送完成工程相关档案资料。工程保修期结束前,总务处应完成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保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督。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基建工程监督,在建设工地适当位置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举报线索;负责组织工程审计;工程审计结束后向学校提交监督工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公开驻工地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利用校园网等平台公开工程建设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进行复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校总〔2020〕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