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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安徽省省属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学校在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共分六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每一类资产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明细目录由国资办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标准划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其它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的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监督;资产清查及统计评价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处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组长由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校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日常办事机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决策;

(三)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产管理职能界定工作的意见;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草拟并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档案馆和陈列品的管理;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管理;负责行政用房的调配与管理等。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等。

实训中心:负责教学实训、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学校实训用房的调配与管理等。

教务处:负责教学楼的教室、课桌椅等调配与管理。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与收益;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等。

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学校网络信息资产、多媒体教学设备资产管理;负责馆舍、报告厅资产的管理等。

基础部:负责体育场馆及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等。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职工单身公寓、餐厅、校内出租房、配电房等后勤服务用房的设施设备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水电气设备、管线管理;负责校园园林、景观的管理等。

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道路、建筑物的管理;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等。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资产的管理等。

校企合作办:负责校园内大学生创业园资产的管理等。

各专业院系: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办公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

其它未尽事宜,由国资办依据各部门管理职能予以界定。

第十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或部门,下同)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同时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物、账卡相符;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新增资产原则上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购置年度计划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拟定、论证,学校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方案应主要包括资产品目、数量、技术要求、经费来源等。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其它资产购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力求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拟购进口产品,须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第十七条 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加强资产使用绩效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国资办审查汇总并提请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负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后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进行国有资产盘点,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务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帐、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完全一致,此项工作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教育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