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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188体育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四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作风建设。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和宗教、关心下一代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学校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按照《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行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

第十四条 健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督办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八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会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开展标杆院校和样板支部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并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