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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作者:学生处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24-07-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实施办法》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188体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遵循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制作、传播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不遵守国家和学校188体育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拘役、管制、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行为违法,被公安或司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等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团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盗用、伪造证件,冒领他人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盗窃未遂,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将他人丢失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校园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学校消防、监控、交通等安全设施设备,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毁坏他人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下列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属于事件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或直接诱使群架升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考试、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运动会和实践教学等活动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同时及时通知其家长,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14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超过14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除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旷考缓考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处理男女关系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藏匿、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学校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文字、图片、音制品,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看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印刷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非法、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私自对他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擅自传播他人照片、音像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严禁酗酒,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酗酒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餐时酗酒,同餐学生,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教育不改,二次发现酗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饮酒过量导致亡的,依法有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首次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者,或教育不改,发现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首次发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发现并调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直至开除学籍;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禁药品及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挪动和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宿舍楼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男女学生互串宿舍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七)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若留宿宿舍有其他学生在场却不劝止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活动,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不履行宿舍内公共义务,不讲究卫生,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继续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并要求家长校外陪读;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制造噪音、大声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动物,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在宿舍楼公共通道内存放物品,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 本办法未列举但属于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条中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属于初犯且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认错态度诚恳的;

(二)主动认错、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无主观故意,纯属过失或意外的;

(四)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五)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六)经学校学工部门研究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受处分后,重复违纪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

(四)屡教不改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可附加下列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

(二)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应视情况予以撤销或追回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或建议辞职。

第二十 学生在处分含处分未解除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校内外资助资格(法律规定必须享受的除外)。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审批;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五)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即是处分生效之日。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违纪情况调查牵涉跨二级学院调查学校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涉及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组织开展调查。

二十九 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违纪学生本人陈述材料;

(二)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四)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等。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并由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在学校、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更正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及以上表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学生处分期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班委会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二级学院

(二)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解除,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名义下文

记过处分的解除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处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下文;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以学校名义下文。

三十六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确有证据表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错误或者不当,应按程序撤销或者更正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三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学〔2018〕39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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