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为了给广大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校容校貌,针对学院职工生活区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院办[2003]19号《188体育整治校园环境的决定》,在职工生活区禁止养鸡、种菜和无证养犬养猫等行为。
二、净化职工生活区环境。严禁乱扔乱倒垃圾、楼梯道内堆放物品、占道停放车辆和占道经营、制造噪声扰民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禁止搭建各种非法建筑与摊点。职工生活区内严禁私搭乱建,严禁占用公共道路与绿地摆摊设点;对违章建筑与摊点,由保卫处协调市拆违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强制清除。
四、实施职工生活区管理模式的改革。总务处应结合新河东路建设的实际,尽快制订职工生活区与校园分离的方案,并在新河东路建设完工后立即实施;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制订职工生活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方案。
五、开展职工生活区秩序检查活动。由保卫处牵头,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会、监察室等部门组成工作组,于6月初对职工生活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职工生活区养鸡、种菜和无证养犬养猫等行为的责令7日内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从当月起停发每月50元精神文明创建维护费(含已出租、出售房屋的职工)。
六、加强对校外人员的管理。职工不得将现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职工将校内房屋出售、转让或出租的,如现住户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原房屋所有人有义务监督其整改。
七、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部门应督促本部门职工认真遵守学院的规定,工会应召开离退休职工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部门包干负责的办法,将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部门的考核之中。
从发文之日起,由保卫处牵头每月对职工生活区进行巡查。学院职工凡出现私搭乱建、占用公共道路与绿地摆摊设点等违规情况的,除停发精神文明创建维护费外,从发现之日起停职检查、停发工资;离退休职工停发当年福利费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