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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10:07 作者:陈小林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院的各项教育工作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师基本职责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和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教学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学风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院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教师应负责课程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七条 教师应负责编制教授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和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注意从专业性质和人才培养定位出发,保证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 教师应主动与所授课程系(部)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沟通,交流学生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院、系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二、备课

第十一条 教师在课程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和重点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编写授课计划,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讲授、习题、实验、视听或其它等)。

第十二条 要于课程开始之前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要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教学模型、教具、演示实物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课前确认教学用具处于完好状态,鼓励运用现代教学媒体与技术,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应超前两周备课,不得无教案上课;对布置的作业应事先做一次,以便更好地掌握题量和指导学生。

第十五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研究、讨论。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群策群力,以老带新,取长补短,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尤其要深入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及时将改革的思路和方法恰当地渗透进课堂教学。

三、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把握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加强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教师可结合个人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

第十九条 教师要讲究教学方法,采用探究式、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第二十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言语清晰、板书工整、文字规范。教师课堂用语应为通用普通话,板书应为标准规范字。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及辅导员联系。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学院课程表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任意缺课和私自调课。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上课期间,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室,必须关闭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教师一般应站立上课。

四、课外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四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活动的继续,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因材施教的必要补充环节。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于共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原则上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每周一次。对学习有困难或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所教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

五、习题课

第二十七条 习题课是帮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应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习题课必须配合课堂讲授的要求,制订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习题课的备课、讲课要求同理论课一样。

六、作业(含实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数量、次数,附在所任课的授课计划中。

第三十条 教师对布置的作业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课前预做,具体规定完成的时间,对作业中的难点、疑点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学生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学生自行增加的作业,应予鼓励,并尽可能地予以批改。

第三十二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缺点,对了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令其重做。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业批改的结果除了通过评语和个别谈话对学生加以具体指导外,对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要对全班学生进行分析讲解。作业讲评要有记录。

第三十四条 作业批改后要评定成绩,并做好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的记载,并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对不交作业或作业缺交超过1/3的学生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七、实验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实验教学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并要事先预作,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要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实验完成后,要督促学生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综合评定成绩,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写或重做。要严格考勤,凡缺实验课时达 1/3 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和设备,掌握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实验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工作记录,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有损坏,如有发现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者。

第三十九 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成绩做出全面的评定,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对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

八、课程设计

第四十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选题,以动手实践型为主,内容深度和工作量适当。教师要制定课程设计任务书与指导书,并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始终按时指导和答疑。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必须按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缺席 1/3 以上时间者,不予评定成绩。设计完成后,教师要认真批阅,组织答辩,或以小范围提问或质疑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成绩的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习与实训

第四十三条 实习实训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取实际生产和管理知识,训练专业技能,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与实训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在实习过程中,要始终深入现场指导学生实习,严格执行实习规范。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思想状况、实习效果、生活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部报告。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或做出实习鉴定。所有教师都应根据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

十、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等专门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教师要按规定拟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题目,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任务书。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制定指导计划,在参考文献、资料、实验设备、器材等有关方面帮助学生作好准备工作;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课题方案及进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态度、质量等如实评价学生表现,公正地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过程和成绩,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课题内容,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初步评分意见,并报系(部)审查,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十一、考试考查

第四十九条 考试课程由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的命题和组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期总成绩以平时、期末成绩按 37 计算。参加统考的课程,其期末成绩按有关规定评定学期总成绩。

第五十一条 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以平时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实习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的结果综合评定,一般不应在期末进行集中测验。

十二、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院、系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三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携带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一般不以坐姿讲课。除学院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五十四条 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删减内容和增减课时。

第五十六条 凡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岗位;监考不负责、评定成绩不认真造成后果;考试成绩无故逾期不交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减少学时;以及旷教,泄露考题,给人情分等,均按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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