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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体育做好2010年度我院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0-07-13  来源:党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单兆伟   点击:   审核人:单兆伟

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188体育做好2010年度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0〕10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10年度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评审所依据的标准条件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按照《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2号)文件执行。

从2010年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2号)文件执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8〕53号)同时废止。

二、任职资格评审所需要的主要材料

申报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3~10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2、《高教(实验)系列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25份;

3、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4、各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

5、教学考核材料,主要包括:教务部门出具的原始任课通知、同行专家现场听课的原始记录和评价意见、经抽查的某学期完整教案的同行专家评价意见、教务部门提供并验证的《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总成绩表》等;

6、述职报告及其评价意见的复印件;

7、承担科研、教研任务的项目书复印件;

8、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含版权页)及验证报告;

论文需由科研部门(教务处)负责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9、申报讲师者需提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材料复印件;

10、申报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者提供学术讲座及指导青年教师材料复印件;

11、申报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者提供代表作鉴定材料(教授提供3篇,副教授提供2篇代表作复印件各3份,单独装袋,写明姓名、学校、学科和申报职务,由教育厅组织专家统一鉴定)。

三、时间安排

1、7月12日~16日,各系部、各部门向全体教师(含兼职教师)广泛宣传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各位申报人员到所在系部报名;各系部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含兼职教师)名单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人事处推荐;

2、7月17日~20日,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教学督导办、系部组成专家组对各系部推荐的申报人员的师德、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

3、7月21日~25日,各系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4、7月26日~31日,教务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5、8月1日~9日,所有申报材料(携带所有申报材料原件)送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与申报者签订诚信承诺书;

6、8月10日~16日,对申报人员及材料进行公示;

7、8月20日~22日,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确定申报人选;

8、8月23日~26日,所有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

四、有关要求

1、做好教学考核及把关工作。各系部、有关部门要认真考核申报人教学能力和教学业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公开课教学测试、述职评议等。《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总成绩表》中的学生评价、教研室同行评价成绩引用教务处教学质量考核成绩,教学管理部门评价成绩由教务处负责,院系(部)领导评价成绩由各系部负责,实行“教学一票否决”;

2、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省教育厅对有关申报材料只收复印件,重点核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外语和计算机等必备材料,其他材料由学校负责审核。各系部、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验证申报者提交的有关证书、教学、科研、论文等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3、规范申报材料。各位申报者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的顺序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评审结束后不再退还;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系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广泛宣传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要求申报人员签订诚信承诺书,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必须严肃处理。各系部、各部门要按规定开展推荐评议,不得违反程序,不得降低条件,更不得以各种借口纵容作假或伪造材料,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可在安徽教育人事网下载)

1、《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2、《高教(实验)系列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

3、《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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