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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21:16 作者: 审核人:经贸学院2 点击:[]

188体育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188体育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88体育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4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且以上群体申贷时经征信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从事种养殖业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的在贷余额。

以上个人创业贷款额度统一为10万元

(二)合伙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担保贷款

在工商质检部门注册、基本信息可公开查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伙创业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人均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按组内人员数及经营规模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比照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无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前景发展较好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及还贷方式

个人、合伙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小型微利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因承办银行授信原因,只能审批、发放一年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后小微企业可申请展期一年。

贷款人还贷可以采取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等还贷方式,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据实约定,不得要求申贷人用按揭方式等硬性要求还贷。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合伙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贷款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直接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领取相关表格、资料;也可由承办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推荐认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2、审核确认。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的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对项目经营现状及前景、贷款人信用及担保资格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3、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放贷(“整贷直发”的个户放贷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二)小型微利企业贷款

1、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向人社部门提供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当年企业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填写《小微企业认定及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条件认定。人社部门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类型及当年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进行认定;

3、贷前调查。担保机构和承办金融机构共同对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材料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

4、承诺担保。申贷企业完成向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抵押,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5、发放贷款。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借贷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按照信贷规定报审,符合条件的,承办金融机构与借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承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申报资料

(一)个人、合伙及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申贷资料

1、提供夫妻双方经人民银行出具征信查询系统查询的个人征信记录。

2、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统一信用代码证》或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种养殖业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合伙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需从工商质检部门网站下载打印基本注册信息)。

4、经营店面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6、《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7、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

8、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提供经营近三个月的购销结算清单(每月一张)或打印个人银行流水。

(二)小型微利企业申贷资料

1、《统一信用代码证》或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本年度小微企业凭证(纳税申报表)。

4、当年企业新吸纳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加盖劳动备案章。

5、近三个月企业人员工资表。

6、《小微企业认定及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7、当年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8、提供固定资产评估抵押凭证《他项权证》。

9、企业法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10、经营企业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权证复印件。

11、公司章程复印件。

12、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13、本年度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

(一)自然人或经济实体提供反担保。公务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营良好和具有稳定收入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为个体经营户借贷提供反担保;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之间可以“联保”;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为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借贷提供反担保。

(二)财产抵(质)押。申贷人员或其亲友的不动产(即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贷人员或其亲友的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权利经担保机构评估认可后,也可作为抵(质)押品。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贷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贷款人实际贷款的30%。

(五)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住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挂钩。

(六)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贷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七)贷款人如果具备经办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条件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无需提供反担保。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贴息方式按季结算。由承办银行将符合贴息条件人员名单报担保机构确认签章,报同级财政复核贴息金额后贴息,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其中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二)经办金融机构于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金〔2004〕380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所在承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贷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金额,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借贷企业按季向承办金融机构支付;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并附《小微企业认定及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借贷企业。

(四)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对超出中央规定对象、期限、利率的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由地方财政全额贴息,各县区参照执行。对各县区政府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六、逾期贷款代偿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一个月内,经全力催收,贷款仍未回收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代偿审批表;

2、代偿报告;

3、贷后回访记录;

4、催收凭证;

5、其他所需材料。

(二)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代偿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代偿材料进行审核、批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审核,经办银行办理代偿。

七、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模式

(一)鼓励各县区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优良创业者,创业者申请担保贷款应免除提供反担保;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良好创业者,创业者申请担保贷款时,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免除提供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创业者通过信用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二)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外),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参保缴费的信用情况,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提供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息由小微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社保贷”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不符合国家创业贷款贴息政策或申请创业贷款金额较大的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在其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担保基金责任余额不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上浮基础利率不超过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

(四)推行“最多跑一次”网办模式。市直、各县区要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网上办理模式,将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申请资料、表格、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上传门户网站,通过网站下载、优化流程、配套服务,为申贷对象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凡是可以通过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可以通过本部门内部科室机构之间协作查证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贷个人或企业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时,只要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且资料完整,仅需到现场提交相关资料,做到最多跑一次。

八、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一)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经协商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单独筹集或整合类似担保基金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原则上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并将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

(二)各级财政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与贷款年增长幅度或域内户籍人口数挂钩的持续补充机制,以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发挥担保基金支撑创业担保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三)进一步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不断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探索将财政资金的存储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挂钩,可通过竞标、谈判或公开招募等方式,选择经办银行,并将担保基金存放数额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四)未经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五)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户,经办金融机构应作为催收主体积极催收到期贷款,担保机构配合催收;对出现的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

(六)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

(七)对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期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给于经办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将不低于手续费补贴资金的60%用于业务经办人员岗位补助。

(八)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

健全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杜绝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将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窗口和专人,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办理。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严格区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指导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要不断加大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配合承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回收到(逾)期贷款工作。

(四)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从优化金融环境、强化服务理念、创新信贷品种的工作要求出发,主动投入到金融服务创业的大环境中去。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贷周期、扩大贷款额度、增加信贷规模、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完善代偿办法、加强风险监控和贷款回收,为创业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优质快捷的信贷服务。

十、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运用多种媒介全方位、多形式、多样化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努力营造宣传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氛围。结合各类就业招聘会,举办政策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对优秀创业者、创业事迹开展典型宣传。对群众关心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贷款额度、办理材料及申报程序等内容着重细致宣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或实施办法。此前印发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巳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6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六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抄送:市直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中信银行六安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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