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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费
2006-06-30 08:00 余嗣俊  财务处

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出通知 高校收费不再雾里看花

 

 
 

  解读人: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5月9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出《188体育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一些地方和高校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同时针对高校收费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通知》进行了解读。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持续稳定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等,以及押金、保证金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按学分制收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总额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热门专业数量稳定在上年水平

  各高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

  学生公寓日用品不得统一配备

  高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

  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

  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高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贫困生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高校招生乱收费追究一把手责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各高校收费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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