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计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附后)。 计税公式为: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简易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工资、薪金所得;2、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免征额(3500元)
例:王老师6月取得工资表上应发数为3300元,课时费为2200元,6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900元,医疗保险100元。
王老师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3300+2200)-(900+100)-3500=1000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3%,即6月份应纳税额=1000×3%=30元。
附:税率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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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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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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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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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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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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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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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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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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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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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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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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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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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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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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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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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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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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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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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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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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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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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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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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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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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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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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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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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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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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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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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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