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我院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现金收付必须坚持“钱账分离”的原则,财务处配备专职出纳会计,并明确主办会计与出纳会计各自的责任,出纳会计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主办会计管账不管钱。
第三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会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主办会计审核后的支出凭证为依据。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开出正规票据,不得以“白条”等不正规的收据替代。
第四条 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现金收付应逐日、逐笔、如实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日记账与会计总账相符。
第五条 严格现金管理,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个人私款存放在单位现金保管处;
2.公款私借;
3.以借据或“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4.挪用公款;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编报虚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利用学院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转账;
8.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9.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第六条 认真履行现金清查制度。为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和监督,财务处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现场盘点,以检查库存现金与现金账面余额的对应情况。
第七条 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结算起点,无特殊情况,大额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八条 严禁出纳会计将已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交由他人随身携带使用,或将已开具的现金(转账)支票交由他人到银行办理取款(转账)手续。
第九条 出纳会计工作发生变动,应严格执行账款移交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金额进行核对,库存现金必须与账面金额一致。交接完毕,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财务处负责人)三方签字,移交人同时须在现金日记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本人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出纳会计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会计应将库存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放入保险箱内予以锁好,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出纳会计应妥善保管好各种印章,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好各种钥匙及保险柜密码的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