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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2010-05-08 11:29 姚明红  财务处

 

借款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学院财务借款报销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借款

1、申请借款人员必须是学院正式在职在岗职工,借款只限于职工用于公务活动,包括:因公外出借款(因公出差、参加会议、进修学习、短期培训、专业实习以及其它任务)、购置大件物品借款(包括购置设备、办公用品、实验实训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等)和项目借款等。

2、申请借款人员须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借款单”或“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合同项目借款单”,写明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结算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经费来源(如日常经费、教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购物的须注明品名,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应注明收款单位及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

3、借款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借款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经费来源(如日常经费、教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借款人有无未还借款等核查。

4、借款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日常运行经费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500元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01-1000元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2)使用教科研、课程或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专项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500元以内的报教务处审批;501-1000元的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同意,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3)使用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进修等专项经费的,由外出培训进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院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4)使用其它专项经费的,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1000元以内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5、财务处支付借款程序

1)财务处负责核查借款的合规性、经费渠道和审批人签字的真实性。借款人持核查过的借款单交出纳会计办理现金或银行支付。

2)对于借款未按期归还的职工和超预算支出(包含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6、借款的注意事项:

1)所借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处理。

2)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审批程序与借款审批程序相同)。借款超出一个月期限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清账的,将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追缴,在催款通知发出十天后仍未办理还款的,从借款人工资中直接扣除,直至借款冲清为止。

3)借款人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时,必须归还欠款或办理借款移交手续。未归还欠款且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4)财务处应按月对职工借款进行清理,并向借款人和所在部门发放催款通知。

5)职工借款需用现金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备款,凡未提前通知的,财务处不予保证供款。

6)本院学生因病住院需临时借款的,由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代为办理借款。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借款项由所在班级班主任 (或辅导员)负责还款。

7)基建、维修项目与固定资产购置用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办法与时间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全部由银行转账支付;物资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报 销

1、对报销凭证的要求

⑴ 税务发票:必须带有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⑵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必须带有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印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⑶ 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款收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⑷ 原始凭证单据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没有涂改。

⑸ 原始凭证单据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具票据单位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⑹ 凡购买物品的,单据除经办人签字外,还应有验收人签字;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合并开具的发票,除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字外,还须附有销售单位出具的物品清单。

⑺ 原始发票遗失的,凭发票开出单位发票复印件报销,复印件需加盖原出具单位的财务(发票)专用章。

⑻ 部门自制的凭证单据,如学生奖助学金、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等,应制作规范表格,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每一页要有合计数,最后一页要有总计数,金额大小写应一致,并有经办人或制表人员及经办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⑼ 购置固定资产的报销,应附有购置审批表与入库验收单、协议书(合同)、验收报告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⑽ 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的报销,应附有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与入库验收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2、报销的审批程序

与借款审批程序相同。

三、有关要求与说明

1、资产的购置报销按照《学院物资采购暂行办法》、《学院固定资产处置配置暂行办法》、《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及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3、医疗费用报销按国家现行医保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在办理报销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有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5、本院学生、临时工及外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报销人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此规定。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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